一、 为了实施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根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中小学教师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为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水平,为提高、补充、更新、拓宽自己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而参加的以下活动均属于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的范围。
1、按照省、市(地、州)制定的相应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教学方案、教学纲要,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各种规范化形式的各级教师岗位职务培训班、骨干培训班、一专多能培训班培训。
2、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训规划安排,参加有教师进修学校具体指导的、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各种继续教育灵活性培训活动。
3、参加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进修学校认可的各种教学基本功训练。
4、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单独举办或与教育科学研究所(室)、电教、教仪馆(站)等部门共同开展的属于继续教育范畴内的教研、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活动。
5、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文章、有关教育方面的学术性论文(专著)、编写教材。
6、在由国家批准的教育学院,参加按照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中小学教育专业才能教学计划》举办的正规脱产或函授教育的大专班的学习。
7、参加由省、市(地、州)举办、组织或认可的其它有关继续教育的活动。
三、 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量计算标准。
1、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各种规范性形式培训者、学完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其学时按开出课程的总学时计。某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按其学时的30%计。
2、参加各种灵活性形式培训者,必须学习由教师进修学校按省或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方案、教学纲要统筹安排的部分规范性培训课程,考核与学时计算与规范性培训相同。这类课程培训所用学时须占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总量的50-7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
3、参加有教师进修学校指导、有明确的培训目标、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乡校自学、自练、各种基本技能训练等自培活动者,其学时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根据自培活动的质与量决定,原则上,开展一次集体活动,计一次所用时数,每小时以一学时计;检测不合格者,按30%计。
4、参加由教师进修学校单独或其它培训机构共同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者,按实际听讲的时数,以每小时一学时计。
5、参加继续教育范畴内,按继续教育要求,由区级校各年级组、区级以下学校开展的教研、教改、教学观摹活动者,按实际活动时数,每小时以半学时计;参加由区级及以上学校开展的活动者,按实际活动时数,以每小时一学时计。
6、承担中心校(含完小)、镇(乡)、县(区)、地(市、州)、省教研、教改示范课者,分别以每示范课二、三、五、七、九学时计。凡承担县(区)级以上立项教改实验的主研人员,每学年计时一学时。
7、参加乡中心校(完小)、镇(乡)、地(市、州)、省优质课等竞赛活动者,每课分别以二、三、五、七、九学时计。获等级奖者,可另增加一至五学时。参加各级同一竞赛活动者,其学时以参加最高级活动标准计。
8、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学术论文者,凡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十五到三十学时计;在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十至二十学时计;在市(地、州)级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五至二学时计;在县级教育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以二至五学时计。获国家级奖的,可另增加十至二十学时;获省级奖的,可另增加三至八学时;获市(地、州)级奖的,可另增加二至六学时;获县级奖的,可另增加一至四学时。同一论文在多种刊物发表只以在最高级刊物发表的标准计。
9、撰写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文章者,凡在国家级会议上交流的,一篇文章以二十学时计;在省级会议上交流的,以十五学时计;在市(地、州)级会上交流的,以十学时计;在县级会议上交流的,以五学时计;在镇(乡)会议上交流的以三学时计。同一交流文章在各级会议上交流,以最高级会议的标准计。
10、编写教材、撰写教育专著者,其教材或专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每千字以二十学时计。
11、承担指导新教师教学工作并且有明确的指导任务和职责的老教师,按每学期十学时计。
12、参加非省、市(地、州)教育行政、事业部门举办或组织的其它有关继续教育活动者,其学时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教师进修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凡在一学年内这类活动的总量登记超过二十学时,要报经市(地、州)师训部门同意;超过四十学时,须报经省师训部门同意;
13、经成人高考正式录取,参加教育学院《中小学教育专业》大专学历层次系统正规培训者(脱产、函授学员),学习期间,其年学时按相应职务的饱满年学时计。如辍学、未能毕业,须扣除50%的学时,其他社会性小学教师大心一概不计。
四、 登记与计算学时的原则。
1、被登记者不得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2、登记与签证单位要实事求是,秉公登记与计算学时。
3、若培训活动的项目或登记内容有交叉重复的,一律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五、 继续教育登记办法。
1、签证。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在接受培训后,由培训单位在受训者的《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填写内容与学时并签证(盖章),由任职学校指派的登记员将其情况填入《继续教育登记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每面记载十个以上学时,不足十个以上的零散活动学时,采取每学期累计的办法登记。培训单位要有开展零散活动的详细记载,以便累计登记。
2、申请。教师完成规定的学时后,向任职所在地的中心小学校提出验证申请。中心小学校对申请者的学时进行核对并考核实际教育教学工作。核对、考核合格,即向教师进修学校提供申请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材料。对参加继续教育后,教育教学工作无长进,任职学校有权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扣除30%至50%的学时。
3、审核。教师进修学校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对申请者的《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记载的活动内容、学时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继续教育证明书》
4、验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继续教育证书》对经考核、审核合格的教师进修《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验证登记。验证后,将《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交教师本人保存,并由验证单位向当地人事部门提供验证登记合格人员名单。
在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启动阶段,教师在从本地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日期起到评聘教师职务日期止的这段时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量应为年学时量乘以时间。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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